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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建設項目工程 總承包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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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水利建設項目工程 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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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6-24 10:20:47  作者:  來源:湖北省水利廳  查看:34  評論:0
 
 
 
 

鄂水利函〔2016〕328號

  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水利(水電、水務)局,各有關單位:

  《湖北省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已經廳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聯系反饋省水利廳建設處。

                                                                                                          湖北省水利廳

                                                                                                        2016年6月22日
 

                                   湖北省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創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水利部關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導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省各級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水利建設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適用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聯合體,下同)受項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

  第四條 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可以實行整體總承包,也可以對其中若干階段的工程、單項工程或專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工程征占地、拆遷、移民搬遷安置、工程監理不列入總承包范圍。

  鼓勵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工程采取集中建設、分類打捆的方式實行總承包。

  第五條 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實行總承包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批準后開始。工程總承包的方式一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或設計-施工總承包(D-B)模式。項目法人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采用項目管理總承包(PMC)等其他建管模式或總承包模式。

  第六條  采用總承包的項目,前期工作(可研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應嚴格按照編制規程要求達到相應設計深度,加強地質勘察和設計質量,明確重大技術方案、建設標準,嚴格核定工程量和概(估)算。

  第七條 實施工程總承包的水利建設項目,采用項目法人負責建設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建設實施、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政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方式。

  第八條 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應采用公開招標或經批準的其他方式,選擇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招標投標工作應按照水利工程建設分級監督管理原則,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九條 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其招標文件可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發的《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編制。

  第十條 總承包單位可以是滿足相應資質要求的獨立法人單位,也可以是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與工程等級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施工承包資質;

  (二)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與安全負責人等管理人員。項目經理應具有水利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或水利工程類高級職稱;

  (三)具有與工程相適應的項目管理能力和財務能力;

  (四)聯合體承擔工程總承包的,應簽訂聯合體協議,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牽頭單位、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鼓勵勘測設計單位作為牽頭單位;

  (五)總承包招標文件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項目工程總承包的招標宜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綜合評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計劃、工程業績、信用信譽等。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特點和要求合理設置評分權重和評標辦法。項目法人應按照勘察設計和施工分別確定合理的工程總承包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概算。聯合體投標時,以信用等級較低投標主體的信用等級作為聯合體的信用等級。

  第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合同文本可參考《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或《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刹捎每們r合同或單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方式。合同須明確項目的設計、造價編制的依據和原則,以及結算和價格調整等辦法。

  第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合同可根據建設項目的風險情況合理設置激勵條款和風險分擔辦法。風險分擔可以參照以下因素約定:

  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一般包括:

  (一)項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調整、重大設計變更、建設標準或者工程規模的調整;

  (二)因工程征地、移民等發生重大變化引起的調整;

  (三)因國家稅收等政策調整引起的稅費變化;

  (四)柴油、汽油、鋼筋、水泥、炸藥、砂石料等主要工程材料價格與招標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五)總承包實施時發現的在前期工作階段(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難以預見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斷層帶、采空區、有毒氣體等重大地質變化,其損失與治理費用可以約定由項目法人承擔,或者約定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單位的分擔比例。因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措施不當造成的上述問題,其損失與治理費用由總承包單位承擔;

  (六)發生超過設計標準的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

  除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約定由總承包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負責,主要包括:

  (一)負責初步設計、設計變更的報批以及資金籌措等前期及工程準備階段(工程總承包范圍外)的工作;

  (二)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并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監理合同;

  (三)按相關規定和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落實工程征地拆遷以及其他建設條件,按時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場地,協調建設相關各方關系;

  (四)按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規定辦理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手續;

  (五)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相關款項。

  (六)及時組織工程驗收、結算;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項目法人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按合同約定,對項目的建設實施過程負責,主要包括:

  (一)按國家法律法規、相關強制性標準、規程規范和合同約定,組織實施勘測設計、設備采購、施工和試運行,承擔合同約定的相關工作;

  (二)建立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質量、安全、環境、職業健康保證體系,保證質量、安全、環境、職業健康所需資金的投入使用,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三)按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勘測設計,并對工程勘測設計質量負責;

  (四)按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施工,并對工程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

  (五)按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采購、調試工作,并保證工程設備和工程調試質量;

  (六)按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試運行工作,并保證試運行期工程安全和檔案資料完整;

  (七)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總承包項目保修期內的保修任務;

  (八)配合作好各項工程驗收和檔案、工程移交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設立管理機構并派駐現場負責人,及時提供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各項建設條件、協調各方關系,確保工程正常實施。

  項目法人依據合同加強對總承包單位的管理,督促總承包單位履行合同義務,項目法人對總承包單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過失或偏差行為,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合同目標實現的,應當對總承包單位法人代表進行約談,必要時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終止總承包合同。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等情況,宜采用施工圖審查,施工圖審查單位按照項目法人要求對施工圖設計、設計優化或者設計變更進行咨詢審查。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加強設計變更、設計優化管理。設計變更按照合同約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重大設計變更報原審批單位審批;一般變更應當在實施前書面報告監理單位和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按相關規定認定后實施。任何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初步設計批復的質量安全標準,不得降低工程質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費用變化,按照合同約定的激勵條件和風險分擔原則處理??偝邪捎每們r合同的,總承包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超支或結余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按照風險與利益共擔的原則予以約定。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應嚴格執行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相關規定,確保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滯留中央補助資金、省級補助資金,并積極籌措配套資金。

  項目法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進度款項。工程完工后,合同雙方應及時進行工程完工結算、支付。完工結算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執行并接受審計。

  項目法人為加強資金管理,宜提請審計單位提前介入,接受全過程審計。

  第二十條  總承包單位應按相關規程規范要求,組建與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建立覆蓋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全過程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及環境管理體系,規范、有序地開展各項管理工作,確保實現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等建設目標。

  第二十一條  對于依法承攬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其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自行實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設備采購和施工,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項目法人同意,將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設備采購或施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關鍵性工程的設計或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承包。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轉包。

  第二十二條  總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階段提交詳勘資料和施工圖等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應符合經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要求,滿足工程質量、耐久和安全的強制性標準和相關規定,經項目法人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為加強質量管理,推行項目法人第三方檢測,檢測工程實體質量。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工程質量、施工安全、進度、水保、環保、計量支付和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等進行監理,對總承包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計劃、采購與施工的組織實施計劃、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技術方案、項目實施進度計劃、質量安全保障措施、計量支付、工程變更等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 總承包工程的質量監督、安全生產、質量評定、驗收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執行。工程實施過程中各類工程管理技術文件、報驗表格等應作相應調整,在相關表格中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欄目,由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意見。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跟蹤落實整改。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項目宜引入《建設項目總承包管理規范》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工程總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響合同繼續執行時,由合同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申請第三方調解仲裁。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和培育規范有序的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市場。

  第三十條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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